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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武汉市设计审查办公室
责任部门:市设计审查办设计审查部
责任岗位:审查部负责人
责 任 人:市设计审查办主任
联系电话: 85
730115、85730117
办事地点:武汉勘察设计大厦(台北路106号)
依据: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二、《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04]16号)
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03]84号)
四、《市建委关于对全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武建设字[2003]43号)
工作内容:
一、建筑工程初步设计评审
(一)评审范围:
1、特殊公共建筑,包括超限高层建筑项目,技术复杂、有声、光、热、振动、视线等特殊要求的项目,以及国家、省、市级经济、文化、历史、涉外等重点工程项目;
2、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立项投资在4千万元以上,或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的一般公共建筑;
3、20层以上的住宅和宿舍,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宿舍区、工厂生活区;
4、跨度大于30米、层数在6层及以上、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体规模在8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厂房或仓库;
5、地下空间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工程;
6、有关管理部门或建设单位要求进行初步设计评审的建设项目。
(二)所需资料:
1、立项批文或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1份;
2、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各1份;
3、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建筑)方案批准意见书及附图(含建筑总平面图、平、立、剖面图)各1份;
4、工程地质初勘报告或详勘报告1份;
5、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图纸及工程概算书)各3份;
6、其他有关资料。
(三)办事程序及时限:
1、申请:建设单位将初步设计报审资料送市设计审查办
“窗口”,填写《建设工程初步设计评审申请表》;市设计审查办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提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评审受理通知书》。
2、时限:特级项目在受理后12个工作日内,其他项目在8个工作日内提出技术性评审意见。
3、结论:设计审查办提出《初步设计评审意见书》。
4、领取评审意见:建设单位在市设计审查办窗口领取。
二、市政公用工程初步设计评审
(一)评审范围:
1、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供热工程、道路工程、桥梁隧道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风景园林工程、环境卫生工程。
2、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内的市政公用配套工程。
3、 有关管理部门或建设单位要求进行初步设计评审的建设项目。
(二)所需资料:
1、规划部门立项批准文件1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各1份;
3、有关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各1份;
4、规划部门批准的用地规划红线图1份;
5、工程地质初勘报告或详勘报告1份; 6、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图纸及工程概算书)各3份;
7、其他有关资料。
(三)办事程序及时限:
1、申请:建设单位将初步设计报审资料送市设计审查办
“窗口”,填写《建设工程初步设计评审申请表》;市设计审查办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提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评审受理通知书》。
2、时限:大型项目在受理后12个工作日内,其他项目在8个工作日内提出技术性评审意见。
3、结论:市设计审查办提出《初步设计评审意见书》。
4、领取评审意见:建设单位在市设计审查办“窗口”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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