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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作者来源: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日期: 2006-11-20 浏览次数: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 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 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 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 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 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 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 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 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 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 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 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 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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