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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作者来源日期: 2006-11-23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5号)


  现发布《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盖印)
1991年3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 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第七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第八条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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