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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作者来源日期: 2006-11-24 浏览次数:

    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造成的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不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发生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措施必须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正在施工的建(构)筑物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当平整、硬化、并有交通指示标志,危险地段应设置安全通道,并悬挂警示标志。施工中,不得使用竹质材料搭设脚手架,不得使用独杆吊等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机械设备。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职工生活设施、膳食和饮用水等,施工现场应当配备急救人员,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施。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消防设施;在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进行施工或者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应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条 深基坑工程的施工方案应经相应级别的专家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基坑施工时应设置合理安全有效的临边防护、排水和防止临近建筑物危险沉降等措施。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实行三相五线(TN—S专用保护零线)、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末级开关箱“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等制度。对施工现场外小于安全距离的输电线路,应采取特殊的安全防护措施。供电部门应为施工单位实施防护措施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技术资料应做到及时、完整归档,并有专人管理。


    第四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必须配备数量与当地工程量相当的具有土建、电气和机械等相应专业知识的监督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法对从事工程建设的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并在工程竣工30日内,对工程施工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出综合评定。综合评定结果作为施工单位安全资格和企业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进行检验,发现技术指标或者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和维修。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监督施工单位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通报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接受同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重大事故的,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的;

    (二)施工安全条件不完备,强令施工单位施工的;

    (三)未按规定选择具有相应安全资格的施工企业承担工程施工任务的。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进行施工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

    (三)施工现场经安全检查考核达不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要求的。

    第三十九条 施工现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停业整顿,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项目经理、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持证人员,降低资格等级或吊销资格证书。

    (一)发生四级及四级以上重大事故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三)发生四级以上重大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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