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5、《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
设部令第115号)
6、《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
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5号)
8、《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
9、《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2000]41号)
10、《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湖北省建设厅鄂建[2001]300号)
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建设单位的质量监督管理
市场行为规范,提供的资料真实。建设工程施工前设计文件必须经审查合格和审查合格后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应重新审查合格后才能使用;没有因建设工程涉及到施工图审查质量被投诉;没有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可能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二、勘察单位的质量监督管理
市场行为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责任明确,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真实。在资质范围内承揽勘察业务;按照国家规定的勘察收费标准收费;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勘察资料记录完整,签字齐全,无弄虚作假现象;对勘察成果审查意见及时反馈;无未经原勘察单位书面同意,对其工程勘察成果进行修改;没有因勘察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可能影响工程勘察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三、设计单位的质量监督管理
市场行为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责任明确,提供的设计成果资料真实。在资质范围内承揽设计业务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收费标准收费;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审查批准的勘察文件进行设计,设计资料完整,签字齐全,无弄虚作假现象;对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及时反馈和修改;设计文件不经审查不得交付使用;没有因设计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设计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责任部门:市设计审查办
责任岗位:市设计审查办质量监督管理人员
责 任 人:设计审查办主任
办事地点:武汉勘察设计大厦(江岸区台北路106号)
联系电话:85730115 85730117